不准延分期繳稅 可訴願
2022,08月,15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而言納稅人收到國稅局行政處分可分為核定稅捐、非核定稅捐兩種,若為非核定稅捐處分,例如延分期繳稅申請遭到國稅局不予准許,可直接提起訴願,不用經過復查程序。
國稅局表示,核定稅捐處分包括繳款書、核定通知書、罰鍰處分書等,納稅人若對核定內容不服,應依規定先申請復查;但若申請調閱資料、免用統一發票、延分期繳稅、變更稅籍登記等,皆屬非核定稅捐處分,對處分不服者可直接提起訴願。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去年接獲核定補徵108年度營所稅200萬元繳款書後,在2021年7月30日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為由,申請延分期繳納,但國稅局指出甲公司未在繳款書繳納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因此不予准許。國稅局提醒可免經復查程序,直接提訴願。
本訊息來自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