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資金回台投資 月底前向經部報備

2021,01月,12日

資金專法上路約一年半,台商資金回台已有1,071件申請案,申請匯回金額為2,293億元,其中有252件申請實質投資、金額達703.5億元。資誠(PwC)會計師事務所11日指出,依專法規定,實質投資者在每年1月底必須檢附四種文件向經濟部報備投資計畫執行情形,台商資金回台的企業可別忘了。

目前我國703.5億元實質投資涵蓋直接投資(98.5%)與間接投資(1.5%),顯見多數台商採用直接投資。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峰表示,直接投資者必須在2021年1月底之前提供四大文件,包括投資計畫進度說明、投資金額與來源、境外資金動支情形,還有實際投資項目如建築物、軟硬體設備等支出。

若是台商為間接投資,林巨峰說,2021年1月底之前也要備妥四種文件,包括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基本資料、投資未上市櫃產業事業清單、上市櫃公司股票,以及境外投資情形。此外,被投資事業針對境外資金運用情形也要列出用途,如購買建築物、設備、研發等。

我國資金專法自2019年8月15日施行、2021年8月14日落日,首年匯回適用稅率8%、第二年為10%,若申請實質投資且完成投資計畫,稅負可減半退還。

依經濟部《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規定,台商資金實際匯回後可在1年內向經濟部提出實質投資計畫,台商若為2021年8月匯回,最晚可在2022年8月提出投資計畫。

若台商做實質投資,直接投資計畫應在2+2年內完成,投資產業範圍不限,只要是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皆可,但建物七年內須為自用、不得作為住宅、出租或移轉所有權。

至於間接投資計畫,僅限定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像是5+2產業、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資通訊服務、積體電路設計、長照服務業等,而且投資國內重要產業比率應分別於第三年達標20%、第四年達標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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